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中包含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女儿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这是法定的,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二是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依法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意见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或撕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