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服是国家保障人民警察依据履行职务所规定的专门款式的服装,除人民警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行持有和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经济行政处罚的。
警号是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