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户遇到保险拒赔的情况时,是否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主要取决于拒赔的具体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有几种情况下保险人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例如,当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或者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保险拒赔,也不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例如,当合同效力中止后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解除合同时(《保险法》第三十七条),或者当被保险人自杀且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人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也不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保险拒赔是否会退还现金价值,需要根据具体的拒赔原因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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