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及时缴纳房款,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但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的理解,以案例为例:
10月20日,市县人民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开发商最终放弃让业主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而业主也放弃已缴纳的3万元首付款。
1月,民张(化名)在成都县看上了一个新楼盘,几经商谈,张和开发商敲定这笔买卖。这套41平米的商品房,要花去张21万元。
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要在合同签订的一个月内,先付款12万元,剩余款项由银行贷款支付。今年1月,张先后向开发商支付了3万余元,但自那以后,张便没有再向开发商付钱。
据县人民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张在庭审时提出,“开发商销售人员曾表示,是在年底之前付清首付,并不是一个月内,合同细节她也没看清,一时也没那么多钱。”就这样,张一拖再拖。
但对张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认可。今年9月,开发商一纸诉状将张告上法庭,要求张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下的8万多元首付款。
经过法庭调解,10月10日,开发商和张达成一致,开发商放弃让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而张也放弃已经缴纳的3万元首付。
依据《合同法》,张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未按照合同及时缴纳房款,已经属于违约方,开发商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不过,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合同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也就是说,由于没钱继续供房,事实上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如果张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
“购房合同写明,若业主违约,则支付购房款的20为违约责任。”承办法官说,在此案中,张未能及时缴纳房款,确实给开发商带来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