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如何买卖?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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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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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法院查封在前,合同签订在后。房地产是依法不得转让的,故买卖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项下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所签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2 法院查封在后,合同签订在前。如果法院的查封系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后买方可向实施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程序结束前案件可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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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可能有些房屋因为涉及到一些经济案件,从而被法院依法进行查封了。但对于这样的房屋,所有权还是在所有人手里,因此就想将房屋进行买卖。那一般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如何买卖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如何买卖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因合同项下房产被法院查封,当事人不能履行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履行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或以卖方违约不能履行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承担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又因法院查封时间在买卖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合同项下房产能否解封而有着不同的处理结果。概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法院查封在前,合同签订在后。这种情形又可分法院对有房地产证房产的查封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了查封备案手续和无房地产证未办理查封备案手续两种情况;以及卖方明确告知了买方合同项下房产已被查封尚在查封期内和卖方故意隐瞒房产查封买方不知情两种情况。

(二)法院查封在后,合同签订在前。这种情形又可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后(注:2005年施行,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民法典》。

在审判实践中,同案异判的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有的认为法院的查封不影响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径行判决卖方于一定期限内向买方履行产权转移手续的义务;有的则认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故判决驳回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转移过户手续义务的诉讼请求,但又区分是查封在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来确定能否支持买方的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与否的诉讼请求,也即如法院查封在先,则因买卖合同标的物属于禁止转让物,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法院查封在后,且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未解封,则因合同履行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障碍,故判决驳回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地产证的诉求,但合同有效,可支持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等的诉讼请求。还有的则先行审查法院的查封是否为有效查封,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判。

对这类案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地,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1、法院查封在前,合同签订在后。

法院对无房地产证房产查封,且未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备案手续;或是对有房地产证房产的查封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了查封登记备案手续的。一般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房地产因是依法不得转让的,故买卖双方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项下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所签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就不能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

如果合同签订时被告(卖方)故意隐瞒事实欺诈原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买方)疏于审核房屋权利状况也应承担次要责任。除由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外,原告因合同无效造成已付款的利息损失等可依法要求被告赔偿

特殊情况下,又可分两种情形:

(1)法院系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前所查封。买方如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查封的房产,只是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买方对此又无过错的,则依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买方可向实施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程序结束前案件可中止诉讼,如执行异议成立,查封房产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则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合同有效,支持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执行异议不成立,则参照上述一般情形处理。

(2)法院系在《民法典》物权编施行后所查封,则应当按照物权公示原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后段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相矛盾的规则,不再适用,即该段应予废止。《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物权不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的法定登记方式,其于物权法定原则,占有并不发生不动产的物权公示效力。如果在《民法典》物权编实施后仍然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后段的规定,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当事人可以通过倒签合同逃避执行。故在物权法实施后,买方如再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后段的规定主张查封无效,则不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 法院查封在后,合同签订在前。又可分以下情况:

(1)如果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法院的查封并不导致双方当事人间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确不能由相关法院解除查封的,则因房屋产权转移过户存在法律障碍(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或事实上的障碍(主指可能存在查封房屋被拍卖、变卖到房屋买卖合同外第三人名下而失去了交易对象)而变为客观不能,法院依法应当判决合同有效,但不能判决支持原告(买方)继续履行合同由卖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可支持原告由被告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

(2)如果法院的查封系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后,《民法典》物权编施行前所查封。买方如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查封的房产,只是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买方对此又无过错的,则依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买方可向实施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程序结束前案件可中止诉讼,如执行异议成立,查封房产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则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合同有效,支持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执行异议不成立,则合同有效,但可参照第1种情形处理。

二、卖房者反悔该怎么办

首先,要了解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这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没有必然的联系。其次,若是共有财产,则一方出售房屋必须得到共有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合同。第三,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若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承诺自己有独立处分权,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第四,物权法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必须是已经取得了产权证的情形下方可适用。

此时要看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在法院查封之前还是查封之后,不同的情况下,实际的处理实不一样的。当然,对于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小编建议最好不要购买,以免自己最终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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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可以买卖吗
房产在法律监管下禁止买卖,只有经过法院拍卖或解除封印才能恢复合法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制作裁定书送达相关方。债权人也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申请保全债务人财产,保全裁定应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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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查封,可以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认为被查封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解除查封前是禁止过户的。也就是说,如果房子不解封,即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仍然是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因此风险极大。此也在实践中阻止了绝大多数被查封房产交易的可能性。
法律上看,查封的房屋存在权利限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会判决合同解除这种交易时需要询问出售人,房屋存在被抵押或查封的原因,并如实告知购买人。如果出售人能自行解决且购买人愿意购买,则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否则不予签约交易。
因此,如果是卖方,可以在先行向买方透露查封原因的前提下,提前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房产解封后,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是买方,则需要在详细了解房产查封的原因及解封的可能性之后,才可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将面临极大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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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的房子由于做生意失败,给查封了,为了抵消债务,就把房屋给做抵押了,有客户看中还签订合同了,后来被告知没有拥有权的,那么因查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呢?
[律师回复]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林新与李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昕自行建造的建筑物已经存在,刘林新看中李昕加建的部分从而有意愿购买涉案房屋,且刘林新对于李昕自行建造的建筑物不包括在房屋建筑面积内一事知情,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包 括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相对应的房屋,也包括加建部分的建筑物。因李昕建设的彩钢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双方就该部分建筑物达成的买卖合同应系无效。因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包括无效部分,导致该房屋交易无法正常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效的部分应予以解除。李昕应将刘林新支付的购房款共计90万元返还给刘林新。刘林新要求李昕支付90万元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双方均负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昕要求刘林新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金一节, 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时起就存在无效部分,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故李昕关于刘林新未依约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我一个亲戚日子没过好,还给输掉一套房屋了,因为缺钱就直接给查封了,后来把钱给还掉了,还解除合同了,还想要去居住的,那房屋被法院查封解除买卖合同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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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知,双方买卖房屋之后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卖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杰与李吉签订买卖合同在前,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在后,该合同不违反前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权益,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前,法院对房屋进行了查封,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依然不受影响。
  
(二)房屋被查封,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这既是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案中,王杰与李吉虽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杰也交纳了首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从法律上来讲,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李吉所有,买房人王杰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学术上,以债务成立时是否有履行不能的事实存在,履行不能被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自始履行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与自始不能相对的是嗣后不能,即债务成立后发生的给付不可能。本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即属于“嗣后不能”。“嗣后不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根据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分别处理。如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则作为一种风险,依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如果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作为债务不履行(违约),由责任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嗣后不能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王杰与李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方面,王杰依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李吉也交付了房屋,如果房屋没有被法院查封保全,王杰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李吉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由于李吉因他案的债务问题涉讼,诉争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被法院查封,在诉争房屋权利存有瑕疵、无法办理过户的现实状况下,王杰要求李吉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即属于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王杰坚持要求李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三)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买房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司法实践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司法查封的,笔者认为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查封执行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知,满足三个条件(查封时房屋价款已经付清,查封时房屋已经由买受人占有,买受人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购房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查封法院对该房产予以解封,解封之后可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王杰在法院查封时实际占有房屋,其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有过错,但因王杰仅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而未付清全款,故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其查封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
  
2、等待房屋解封。房屋查封作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申请查封人有案件败诉的风险。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购房人购买房屋后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可以等待解除查封后要求出卖人履行房屋过户的合同义务。
  
3、提供担保财产、解除查封。如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查封法院协商,由出卖人或买受人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查封。提供担保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双方可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解除查封担保是由买方自行提供的,其可以向出卖人进行追偿。
  
4、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查封可能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且房产很有可能被案外人申请执行。为避免损失扩大,买房人可以出卖人存在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要求卖房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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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申请人)为个人时:请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时的还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权利人(申请人)为单位时:请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递交公告申请书,同时提交法院的裁定(判决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通过拍卖程序成交的,还应提交法院委托拍卖行的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法律事务科在受理公告申请后30日内起草公告、报领导签发。在您(单位)向报社交纳公告广告费后,该科帮您(单位)到报社刊登上述公告。之后,该科将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合档,您(单位)可从该科免费领取该份报纸。登报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持证人仍未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时,您(单位)可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刊登公告的整版报纸到房管部门(军产、涉外产、公房上市的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其他的到房产所在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你好,因为我弟弟已经成年,我就想给他买一套房子,我们也看中一套房子,交了定金后,发现这里的房子被查封了,我们就打算不买了,请问解除查封房屋买卖合同诉状买房可以解除吗?法律依据呢?
[律师回复] 法律条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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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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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屋多久后可以拍卖
法院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可查封房产并启动清算程序,随后进行公开拍卖。拍卖需经合法流程,由法院选定拍卖机构并确定拍卖日期。依据法规,拍卖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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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二)违约和欺诈惩罚性赔偿
《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开发商既构成根本违约,又构成欺诈的情况(其中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3种),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况时,购房者可以要回款项的最高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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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与执行案件时,若已冻结债务人财产,应迅速采取拍卖、转让等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公正有效处理。但需注意,若冻结房产为债务人及其抚养亲属的唯一居所,则法院不得进行拍卖、转让或抵偿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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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查封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家是可以贷款的,一般都是向银行进行贷款,就是俗称的按揭贷款。选择科学的贷款方式,是买房人满足自己刚性需求同时,又不影响自己生活质量的关键。一般买房人都会选择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相互结合,就是俗称的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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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房屋能不能出售出卖被查封房承担违约责吗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出卖被查封房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李某和被告郑某订立了一份购房协议书,被告把位于江东区王家车头某号某室的房子卖给原告价计210000元,该房已被江东区人民保全,被告隐瞒此事实,所以被告用预付款还清被告的按揭款5792
9.1元,同时原告还予付给被告40071元用于其他还款。之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告知该房已被江东区人民于2002年5月28日保全不能过产,原告要求被告用房款还这笔款,被告即不同意也不还款。合同约定被告违约,由被告退还定金50000元,同时补偿原告定金等50000元。调解不成委托笔者诉至。判决:出卖被查封房合同有效,但履行不能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签定的存量房屋合同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前,讼争的房屋被查封,使合同无法履行,其责任在于被告,被告除反还原告购房款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判决返还房款同时赔偿3万元。律师说法:被查封的房子不能交易被查封的房子需要拍卖所得或解封才能正常交易。必须要有的一些列的判决文件和解封文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查封义务人的房子。查封的房子不能买卖。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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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是不是有效合法?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对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是不是有效合法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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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查封后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及时缴纳房款,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但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的理解,以案例为例:
10月20日,市县人民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开发商最终放弃让业主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而业主也放弃已缴纳的3万元首付款。
1月,民张(化名)在成都县看上了一个新楼盘,几经商谈,张和开发商敲定这笔买卖。这套41平米的商品房,要花去张21万元。
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要在合同签订的一个月内,先付款12万元,剩余款项由银行贷款支付。今年1月,张先后向开发商支付了3万余元,但自那以后,张便没有再向开发商付钱。
据县人民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张在庭审时提出,“开发商销售人员曾表示,是在年底之前付清首付,并不是一个月内,合同细节她也没看清,一时也没那么多钱。”就这样,张一拖再拖。
但对张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认可。今年9月,开发商一纸诉状将张告上法庭,要求张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下的8万多元首付款。
经过法庭调解,10月10日,开发商和张达成一致,开发商放弃让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而张也放弃已经缴纳的3万元首付。
依据《合同法》,张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未按照合同及时缴纳房款,已经属于违约方,开发商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不过,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合同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也就是说,由于没钱继续供房,事实上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如果张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
“购房合同写明,若业主违约,则支付购房款的20为违约责任。”承办法官说,在此案中,张未能及时缴纳房款,确实给开发商带来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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