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人因__胁迫,于___年___月_____日在____登记结婚该结婚违背本人意愿现申请撤销婚姻。本人与_____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常住户口所在地: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职业:
现住址:
身份证件号:
结婚证字号:
结婚证字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人:
年_月__ 日
撤销本人的婚姻,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_日
年_ _月_日
年_ _月_ _日
监誓人: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因被者当时办结婚证时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向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