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
十六、二
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变更或解除地产买卖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因不可抗力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3)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4)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第
(2)、
(3)、
(4)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凡按上述规定协商一致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共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解除备案。通过生效调解、判决解除合同的,可依据的生效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申请解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