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房屋质量保修时间的长短,依照《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对购房人应该负有保修责任,其实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依据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A、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B、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E、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F、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