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31条等条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7)检验标准和方法
(8)结算方式
(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对合同实践的科学归纳。买卖合同具备以上条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就能得到较为明细的确定。当然,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情况不同,其内容也会因情况而异。例如,标的物是不动产,就不存在运输问题只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才涉及支付货币与价格术语的选择问题,国内买卖则一律以人民币结算同样,只有涉外买卖合同才涉及到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问题。
应当注意,《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体现了立法对民商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充分保护。当某些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确时,并不必然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为此,《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仅如此,该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上述规范仍不能确定的补缺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