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的记录进行核实,并长期妥善保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