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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收回吗,划拨土地国家收回如何补偿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20-10-04 江西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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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收回吗,划拨土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1、所谓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所限制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无偿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为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1、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伴随资金的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时,要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的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
    3、在进行估价时利用基准地价法,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此做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进行适当补偿的依据。
    全文
    10 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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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对于城中村及其他城市老旧区域进行了规模较小的、时间有限制的整体性改造工程之后,住房租赁市场的供需关系逐渐趋于失衡,这进一步加剧了新市民及低收入阶层人群的租房困境。
这一现象标志着旧城区改造工作已经正式告别过去那种大规模、长周期的拆除重建模式,逐步迈入更为精细化的城市更新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被首次纳入其中,这意味着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性已经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相关的政策措施也正处于密集出台的时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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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详细操作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应当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以及建筑工程管理部们咨询并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尤其要关注是否满足各类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要求。
经确认该宅基地具备建设条件之后,应依据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并编制相应的报告文件。
其次,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需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递交用地申请,待其审核通过后,将颁发给用地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此过程中,用地单位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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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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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权擅自强制交房,否则需向购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关于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主要涉及到如下三大重要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检查该商品房是否已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交付标准得到全面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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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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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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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内容显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经由被征收人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协商共同选定,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或采用随机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最终确认。
关于此方面的详细办法,可依据各省市自治区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征收部门为求快速推进征迁工作,往往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便擅自选定评估机构,这无疑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务必清楚认识到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并未亲眼目睹相关人员上门对其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亦或是未与其共同见证评估结果便草率做出评估报告,那么在提起诉讼时,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以此来增强自身胜诉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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