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一种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又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一种证明材料。为了避免日后与劳动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可以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