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什么用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一种证明材料。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又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一种证明材料。为了避免日后与劳动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可以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必须在以下情形中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未因以上法定情形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须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承担赔偿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本条突出体现了这一点。介于用人单位(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具有一定的处罚性,还有可能影响到劳动者未来的职业发展。
因此,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以上的六种情形。为了日后可能产生的劳动纠纷,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若日后产生纠纷,用工单位可以以此作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综上所述,据有关规定说明,在劳动者和原来的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的证明之后,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以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也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在用工时可能会遭受的风险作出的一项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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