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地补偿费的依据是什么征收征地补偿费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49条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El数,按照被征用前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1:1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按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征地协议一般是一次性补偿给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