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分包中法律风险的回避方法如下:
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
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
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
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