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女儿名买的房被转卖A夫妇为得更多按揭购房优惠,以女儿B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并卖掉原有住房提前偿还了贷款。不料女儿将房屋转手卖出。A夫妇遂将女儿及购房人诉至。记者今日获悉,A一审胜诉。原告A夫妇诉称,为取得更长的按揭贷款期限,2005年1月,他们借用女儿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其后,全家搬入该房居住,并按时足额交付按揭款。2009年8月,A夫妇将原有住房变卖,用卖房款提前偿还了全部贷款。不料,此房被女儿及秦女士抢先办理了过户。B辩称,她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父母并未出资,二人的实际居住行为,并不代表对房屋有所有权。她认为房屋原为自己所有。故不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如何防范借名买房的风险审理认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B的收入不能满足其日常开支,B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其所述支付购房款一节,没有事实支撑及证据支持。结合A夫妇向他人借款、出售另一套住房提前还贷等事实,认定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A夫妇。B对涉诉房屋没有处分权,其与秦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A夫妇的追认,所以,B与秦女士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