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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告失踪期间可以处分被宣告人财产吗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宣告失踪人的财产,只能由他人代管,不得随意处分。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怎样处理
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只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认定该公民不知去向、杳无音讯的事实,该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回到原居住地或者与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也就是有可能重新出现。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原审人民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以恢复其正常的权利义务状态。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应负责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返还原财产及其收益。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偿付。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失踪程序。
下落不明人被人民判决宣告失踪后,该下落不明人即成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应当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管。代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因此,宣告失踪后,代管人可以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可以以代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失踪人的债务人拒绝偿还其对失踪人的债务的,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讼,要求偿还债务;失踪人的财产受到侵害时,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讼,请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除了法律规定外,财产代管人不得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得将失踪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宣告失踪而消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失踪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