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侵权法
第十条所讲的共同危险行为与
第八十七条所述的高空抛物极为相似,但是它们的区别十分明显:
第
一,高空抛物,没有证据证明建筑物全体使用人具有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且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比如,两个人无意思联络,同时开枪打死一个人,结果查出死者心脏中一枪,但不知是谁打的,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因为他们确实都实施了该行为,就是不知是谁致人危险的。而从楼上丢下一个烟灰缸砸到行人,则很明显不是每个人都实施了抛物行为,因为丢下的烟灰缸只有一个。如果每家都丢了一个,但是只有一个砸到,则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第
二,免责的事由不同。高空抛物只要证明自己不在建筑物中,或者未实施抛物行为即可免责。而共同危险行为要证明损害和自己行为美因果关系才行。
第
三,责任不同。高空抛物是补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属于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