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限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且每天不超出3小时,每月不超出36小时,并应依法支付加班薪水。劳动者有权拒却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从许多方面限制加班,用人单位不安排当事人加班是守法的举措,符合法律限定。相反,用人单位安排其他工人每天加班,可能涉嫌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1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准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准则计量,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