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在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违约或欺诈,而
第一买受人一般无过错,
第二买受人可能是被欺诈,也可能存在主观恶意。
2、房地产一房二卖的行为必然导致买受人利益受损,一方买受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3、商品房的一房二卖的主体是特定的,即销售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的一房二卖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产开发商,而受让方则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4、商品房一房二卖中房地产开发商与不同买受人签订的两个合同中,标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签订的两个买卖合同,同时存在两个债权,但不能并存两个物权,这才会引起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纠纷。
5、商品房的第二次买卖是在先买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如果先买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也就依法取得了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又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一房二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