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虽然新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变为共同财产,但是上述解释也明确了婚前财产婚后用于共同生活的处理原则。此时可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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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存款用于购买房屋、家具家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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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子女教育、生活花销等。前一种情况可视为婚前财产的形式转化,仍为个人财产;后一种情况则依据上述解释视为损耗,离婚时不能要求对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