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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什么

3.8w浏览 匿名 2020-10-08 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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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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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探视的情形有哪些?
禁止探视的情形有探视人有很严重的疾病或者是精神病,对孩子的健康有很大的影响;还有就是探视人会对子女实施家暴;同时还有探视人的形为上有很大的不良作风,这些都是可以禁止探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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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信用卡诈骗犯罪包含四类情形:
一、持有并使用虚假或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获取信用卡,然后实施诈骗活动;
三、将已被宣布作废但仍未收回的信用卡用于诈骗活动;
四、未经许可盗用其他用户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另外,还有一种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此类犯罪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内进行透支消费,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最为常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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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的情形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中止探视的情形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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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律师可否会见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然可以进行会面交谈了。
2、自从犯罪嫌疑人身陷于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询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天开始,他们便具备了权利聘请法律顾问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而在侦查阶段中,仅能委托职业律师担任辩护人。在经过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审批后,非律师辩护人也有机会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见面交流以及信件往来。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为其安排会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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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以下情况属于抢劫罪应予从重惩处的范畴:
首先,当行为人实施了入户抢劫的行为时;
其次,若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活动;
再次,如果行为人曾多次实施抢劫或者其抢劫所得金额巨大;
此外,行为人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行为也将被视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最后,当行为人持有枪支进行抢劫时,同样会被认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基本法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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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的有何种情形?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中止探视的有何种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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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表现为: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基于其在工作岗位上所享有的职权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非法转移至个人账户或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涉及到的现金金额相对较大并且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未予以偿还;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该类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转移至个人账户或借予他人,且这种行为涉及到的现金金额相对较大并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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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的情形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中止探视的情形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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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能探视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涉案人员遭受刑事拘留时,其家属通常无法进行探访,但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则享有进行探访会面的权限。在此种情形之下,亲属应在获悉亲属受到刑事拘留这一不利消息时,尽快委托并授权辩护律师代为申请会面事宜,以便深入了解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当事人在面临拘留期间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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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的有哪些情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中止探视的有哪些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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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罪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均为犯罪行为的未完成状态,亦即均未能达到既遂之结局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无论是因何原因导致未遂或是预备,其核心特征皆是源于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而无法实现既遂的境地。
然而,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之间的差异在于是否已经启动实行行为。犯罪预备通常包含了准备犯罪的阶段,但由于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使得行为人未能展开实际的犯罪行动;相较之下,犯罪未遂则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受限于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而未能达成既遂的状态。
在评价罪犯行为的过程中,判断其是否已构成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的标志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动作。
此外,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的另外一个重要元素便是对犯罪行为是否得到了圆满实现的判断。所谓的犯罪未得以实现,实质上是指由于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使得原本的犯罪计划或意图因遭受客观因素的阻碍而被迫终止的状态。无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他们的特徵都是由于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圆满实现。
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非主观上意料之外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害人的激烈反抗;
其次,犯罪行为被现场目击者发现;
再次,第三方的干预,例如警方的介入;
最后,行为人自身能力的限制,如存在严重的生理或心理缺陷等。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因为行为人的认知错误而导致犯罪行为未能得到圆满实现。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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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致人死亡数罪并罚的情形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施绑架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死亡的情况下,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均应视情况按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在绑架案中,若发生被绑架者死亡的悲剧事件,无论是出于故意或是疏忽,都只能构成绑架罪这一单一罪名,无需进行数罪并罚。具体而言,若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者,则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仍将被判定为绑架罪,而非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绑架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于犯有上述罪行的罪犯,若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者,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者,致使其重伤甚至死亡的,则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进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也应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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