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5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
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应在缴存5月份公积金时进行调整。具体办理方法为,单位缴存4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到分中心、管理部对调整后月缴存额进行查看和确认。确认后,单位可当时继续办理5月和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尚未缴存4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缴存比例进行按月补缴后再按上述流程办理缴存额调整及缴存手续。单位汇缴6月住房公积金后,7月份仍将再次参照度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月缴存额的调整。
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10之间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