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重新鉴定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申请鉴定的时间是有相关规定的。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3、上述规定的含义是,如果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面四种情形,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即便有,一般不允许你重新鉴定,大多采用“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