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患者在世时,只有其本人有权主张或放弃该项。医生不得单方面透露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在患者明确的同意或授权后才能这样做。为了衡平地保护两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充分地披露涉案信息”和“保护死者的隐私权”,大多数法域规定:原则上,这种“医患信息保密”在病人死亡后应继续存在。然而,在死者之利益代表和第三者发生纠纷的诉讼中,例如本案的情形,该个人代表、继承人或其他近亲属等主体有权放弃此项。司法界公认的弃权情形有:
(一)人们可以通过约定来放弃该项。
(二)像大多数其他一样,如果享有人在审前故意或默许医生等主体披露了相关信息,则该就可视为被放弃。
(三)如果作为当事人的患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将其身体或心理状态加以公布,置于争议之中,则其行为可视为放弃该的表示。
(四)就像在本案例中发生的那样,在法律上因提出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从而使由该所保护的秘密信息成为案件争点的,视为对该作弃权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