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5)经人民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待取得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才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