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情况。
1、犯罪嫌疑不如实供述的,不一定构成伪证罪。1.1在单独犯罪的场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单纯的当事人,不可能属于“证人”,其虚假供述,即使有隐匿罪证的表现或者诬指他人犯罪的表现,也不构成伪证罪。1.2在单独犯罪的场合,行为人为使真正的犯罪人逃脱刑罚,谎称是自己实施犯罪而顶替“真凶”的,应成立包庇罪而非伪证罪。
2、在共同犯罪场合,同案犯避重就轻,将全部或者部分犯罪行为推到其他共犯身上的,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在共同犯罪场合,同案犯出于某种目的,将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全部或者部分揽到自己身上,为共犯开脱或者顶罪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同案犯的供述相对于其他共犯而言,就是证人证言;将犯罪行为包揽在本人身上,针对其他共犯而言,就是隐匿罪证;这种“顶罪”型的虚假供述不应认定为犯罪。主要理由如下:其
一,从形式上看,刑诉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貌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义务。但是,刑法、刑诉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回答,会面临不利的后果。没有不利后果的义务,就不是法律义务。其
二,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见,认定被告人有罪,依靠的并不是其有罪供述,而是全案的证据锁链,同时举证责任在。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只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佐证,而不能成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同案犯“顶罪”时,出于证据效力和举证责任考虑,不构成伪证罪我的补充::04如果满意我的回答,请设置为最佳答案,您的肯定也是对我们的鼓励。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