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翻供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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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查明翻供的原因。2、查明翻供的内容。3、变换角度反复询问,审查翻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一致。4、抓住细节适时传唤同案人到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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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时候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检察院,由其发起公诉。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对于之前的口供,犯嫌嫌疑人不承认,并且推翻。这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难度,那么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该怎么办?下面小编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有关论述。

一、如何对待审判阶段出现翻供?

1、查明翻供的原因。通过询问被告人,了解翻供的真实原因。因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真有假。要查明翻供的具体理由,对因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要询问是何部门、何人、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审讯行为等细节;对因记忆不清翻供的,要询问影响记忆的原因;对误解政策翻供的,要询问为什么误解及误解的深层次原因。翻供必须有理由,对理由要做出详细、合理的解释。

2、查明翻供的内容。通过审查翻供的前后说法,查明翻供与前供不一致的差别之处,看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前供,还是部分推翻前供;是在事实方面翻供,还是在某些量刑情节上翻供。确定翻供的真正内容后,再看翻供的内容是否详细、具体,进一步判断翻供的真伪。

3、变换角度反复询问,审查翻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一致。主要方法是抓住原供涉及的隐蔽情节,理清证据收集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理性分析,发现破绽步步紧逼。如被告人供述在先,且对隐蔽情节描述具体详细,通过侦查取得的证据与被告人原供一致,对被告人翻供则可认为是无理翻供。

4、抓住细节适时传唤同案人到庭质证。为防止被告人当庭串供,一定要选准时机和注意质证方法。质证主要还是应抓住案件细节,发现矛盾。因为翻供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得十分完善,在一些细节上可能有漏洞,不合乎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如有的受贿案,被告人翻供时将受贿辩成是借款,有的仅是一面之交,借款几万没有借条,没有还款时间,借了几年从不催问,这就不符合常理、常情。质证出现的矛盾,可以打消被告人翻供,使其理屈词穷。

二、如何科学的认识翻供?

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所以,侦查、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并不少见。面对翻供,法院要有个科学的认识,不能一概否认,要给予高度重视。法院要查明翻供的原因和内容,必要的时候传唤证人到庭质证。如果出现新证据,则可能会影响后期的量刑。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总结的关于面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该怎么办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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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翻供该怎么办
1、查明翻供的原因。通过询问被告人,了解翻供的真实原因。2、查明翻供的内容。3、变换角度反复询问,审查翻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一致。4、抓住细节适时传唤同案人到庭质证。为防止被告人当庭串供,一定要选准时机和注意质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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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翻供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查明翻供的原因。通过询问被告人,了解翻供的真实原因。因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真有假。要查明翻供的具体理由,对因为由翻供的,要询问是何部门、何人、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审讯行为等细节;对因记忆不清翻供的,要询问影响记忆的原因;对误解政策翻供的,要询问为什么误解及误解的深层次原因。翻供必须有理由,对理由要做出详细、合理的解释。
2、查明翻供的内容。通过审查翻供的前后说法,查明翻供与前供不一致的差别之处,看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前供,还是部分推翻前供;是在事实方面翻供,还是在某些量刑情节上翻供。确定翻供的真正内容后,再看翻供的内容是否详细、具体,进一步判断翻供的真伪。
3、变换角度反复询问,审查翻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一致。主要方法是抓住原供涉及的隐蔽情节,理清证据收集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理性分析,发现破绽步步紧逼。如被告人供述在先,且对隐蔽情节描述具体详细,通过侦查取得的证据与被告人原供一致,对被告人翻供则可认为是无理翻供。
4、抓住细节适时传唤同案人到庭质证。为防止被告人当庭串供,一定要选准时机和注意质证方法。质证主要还是应抓住案件细节,发现矛盾。因为翻供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得十分完善,在一些细节上可能有漏洞,不合乎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如有的案,被告人翻供时将辩成是借款,有的仅是一面之交,借款几万没有借条,没有还款时间,借了几年从不催问,这就不符合常理、常情。质证出现的矛盾,可以打消被告人翻供,使其理屈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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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翻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又称嫌犯,罪嫌。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入、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犯罪嫌疑人的界定
由于我国法律至今未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明确的界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说明,因而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每个人对“犯罪嫌疑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有人甚至错误地将其与“嫌疑人”混为一谈。因此,为科学界定“犯罪嫌疑人”,有必要首先来了解什么是“嫌疑人”。
嫌疑人的界定
关于“嫌疑人”的概念,不但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在学术界也很少有人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嫌疑人,是指因某种迹象与案件有关,有犯罪可疑的人。这里的“某种迹象”通常是指具备某种条件,例如,和死者认识、有仇、有矛盾、有积怨、有经济往来,与目击者描述的作案人长得像,具备作案因素,有作案条件,持有赃物,等等。根据某人是否具备某种条件来确定其是否为嫌疑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主要有: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此外,有些案件经过现场勘查或运用其它侦查措施之后,推断出作案人具有的心理特征、嗜好怪癖、交往关系、需求特征等,也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总之,某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将其确定为嫌疑人。当然,有的嫌疑人可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或多个条件。
强奸未遂犯罪嫌疑人翻供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口供并非唯一的证据,翻供对犯罪的成立的影响并非至关重要,但翻供后如果罪名成立则失去了坦白从宽的机会。  犯罪的证据有多种,有证据证明行为发生的,依然按照罪;不能证明罪成立,能证明猥亵罪成立的,按猥亵罪;无法证明任何犯罪的,不予,罪名不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法》(2015)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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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手,审查判决是否串供。
2、从犯罪嫌疑人串供后陈述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是否一致。串供的显著特征是内容的极其相近或一致。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细节完全一致,并且没有丝毫的差别,此种供述和证言,可能已经作过串供。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之间或犯罪嫌疑人、证人之间在对主要事实作了相同的供述,对一些细节,诸如时间、地点、过程及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等存在差异,这样反而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排除串供的可能性。
3、从审查供述后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判断其是否串供。真实的供述应当具有客观实在性,串供后的陈述显然不具有这一特性。
犯罪嫌疑人串供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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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自首后翻供算自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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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手,审查判决是否串供。
2、从犯罪嫌疑人串供后陈述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是否一致。串供的显著特征是内容的极其相近或一致。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细节完全一致,并且没有丝毫的差别,此种供述和证言,可能已经作过串供。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之间或犯罪嫌疑人、证人之间在对主要事实作了相同的供述,对一些细节,诸如时间、地点、过程及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等存在差异,这样反而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排除串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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