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早已经实现省级统筹,无论是在广东省何地,无论是省属单位、市属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办法完全相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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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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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