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作为公民,可以申请更改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该规定,该公民在由于与其同名同姓的人过多的情况下,有权利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不是法律规定可以更改,作为公民就可以随意更改,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1.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志愿,
2.是理由要充分,
3.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在确认了自己要更改姓名后,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要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