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粮站的土地已经是国有性质的土地,就是过去划拨的土地,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六条的规定“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 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 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 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国家所有:
(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五)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六)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件》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 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 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 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农民的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 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既然已经是国有土地,拍卖以后就不用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