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粮补如何认定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8人
专家导读 套取粮补款的行为,若是情况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是诈骗罪或者贪污罪,相关机构指定之后会进行调查,根据具体的调查的调查结果进行量刑,具体量刑标准一般是不同的。
套取粮补如何认定分析?

一、套取粮补如何认定分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套取种粮直补款的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贪污罪

1.种子销售商直接与农户勾结,虚构农户已经购买指定种子、进行种植的事实,利用审核机关不深入调查、核对种子销售情况与农户种粮情况的漏洞,进而骗取种粮直补款的犯罪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

2.种子销售商与乡镇种粮直补审核干部相互勾结、种子销售商与村民委员会干部相互勾结以及这三方相互勾结,骗取种粮直补款构成犯罪的,应当成立贪污罪。首先,乡镇承担种粮直补审核工作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种子销售商与他们相互勾结,利用其审核种粮直补申请的职务便利,应成立贪污罪的共犯。村民委员会人员协助政府对种粮直补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公示、上报的行为,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因为根据种粮直补流程,农户的申请不仅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汇总,而且还必须经过村委会的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由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因此,村民委员会人员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种子销售商与村民委员会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其管理种粮直补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种粮直补专项基金,成立贪污罪的共犯。第三,种子销售商与乡镇种粮直补审核干部、村民委员会人员三方进行勾结,骗取种粮直补款构成犯罪的,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二、套取种粮直补款的犯罪方法及成因

1.通过虚开直补专用发票的方式套取直补款。从目前种粮直补款发放的流程来看,直补专用发票是认定农户购买种子、据以补贴的最重要依据,也是各主管部门审核的关键。因此,套取种粮直补款的案件,都是通过虚开种粮直补专用发票进行的,包括借用未购买可获直补款种子的农户的名义虚开,或者通过增加农户购种的数量和品种进行虚开。而且,实践中一般都是借用犯罪者的亲属或者信得过的村民的名义虚开的。另外,在某些地方曾经实行过现金直补的方式,即农户在购买补贴种子的同时就直接从购种款中扣除直补款。在这种方式下,虚开直补专用发票套取种粮直补款时,由于不需要经过农户取款、公示等环节,因此虚开者可以随意以任何农户的名义进行虚开。

2.参与者涉及面广。套取种粮直补款的犯罪往往涉及到种子销售商、在种粮直补中担任审核职责的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这项工作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甚至也有农民直接参与进来。单独的任何一方,均无法完成这种犯罪行为,必然存在相互勾结的情况。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种子销售商与乡镇承担审核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由销售商虚开直补专用发票,乡镇工作人员直接造册上报,利用农业局、财政局不直接针对农户种粮情况进行核对的漏洞骗取直补款;(2)种子销售商与村民委员会干部、社(组)干部相互勾结,由后者将虚开的发票及其他资料汇总后上报,利用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审核时很少深入农户调查核对种粮情况的漏洞骗取直补款;(3)种子销售商与乡镇承担审核职责者、村社干部三方勾结,这是目前发生较多的方式;(4)种子销售商直接与农户勾结。

从参与犯罪的各方来看,首先,种子销售商在套取种粮直补款的犯罪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直补专用发票必须经过销售商开具,几乎所有的套取种粮直补款的犯罪行为都有他们参与。其次,村委会干部容易参与犯罪,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他们在种粮直补过程中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职责,包括收集、汇总、公示、上报农户申请资料等;另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更接近农户,更容易获得农户的存折或者银行卡而最终完成犯罪。第三,从乡镇种粮直补审核干部的角度来讲,他们或者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之中来,或者未能深入农村调查农民种粮情况,使得这种犯罪行为很容易得逞。

3.通过农户账户取现。随着种粮直补政策的不断完善,现在各地都是通过“一卡通”或者“一折通”的形式,由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财政局核准的名单和数额直接将补贴款存入购种农户的账户上,因此,套取种粮直补款的最后一环就是通过农户的账户取现。对此,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村社干部采用欺骗的方法将农户的存折、银行卡和密码收集起来,由村社干部直接到银行或者信用社领取,然后与其他参与者瓜分;二是给农户许以小额报酬,由农户取出现金后交给犯罪人瓜分。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6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套取粮补如何认定分析?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5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6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0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5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6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3****70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1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0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6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2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8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6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5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5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套取粮食补贴是什么罪?
套取粮食补贴是贪污罪或者是职务侵占罪。具体的应当是根据行为的表现方式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区别对待的。但如果是通过骗的方式套取粮食补贴,将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套取粮食补贴是什么罪,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粮食直补每亩多少钱
2019年水稻补贴上涨,每亩补贴从原来的150元调整为250元,可以有效的帮助农民增添收益,并且产量高、效益好、单季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还有额外的粮食种植补贴,一亩可以领取补贴100元,每户最多可补贴1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地政府的实施政策而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口粮地被征用如何补偿?
口粮地被征用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与被征收土地原本的用途、征用土地的期限等相关。具体口粮地被征用如何补偿,需要征用方、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确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河北大片种粮农田被连夜铲毁事件的法律分析
我们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破坏农田都是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承包的土地能领取粮补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包的土地可以领取粮补吗
承包的土地不可以领取粮补,应该由原主人领取。
粮食直补资金该由谁享有
【案情简介】
刘某明是江西万安县窑头镇某村农民,2020年春节期间,经过协商将自己的
5.8亩承包田交由同村的张某庭耕种,双方约定耕种收益由张某庭享有,相关税费也由张某庭负担,但必须确保承包田不废耕,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并请村委会作见证,之后刘某明举家外出务工。
2020年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开始实行农业税费改革,种粮农户从此不但不用再缴纳农业税,还可以享受诸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惠农政策。截至,张某庭共领取了该
5.8亩承包田的粮食直补资金约2020元。春节,刘某明回乡得知有粮食直补资金后,认为自己是该
5.8亩承包田的承包经营者,理应享受国家的惠农补贴资金,便找到张某庭,要求其返还该2020元粮食直补资金。张某庭则认为,粮食直补是国家的惠农政策,目的是鼓励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受惠对象应该是直接种粮农户。此事经村委会、镇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调处未果,刘某明一纸诉状将张某庭告上法庭。
【律师解读】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粮食直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一项收益权利,应当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粮食直补政策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所实施的一项惠农政策,它的直补对象应当是直接种粮农户,否则与该政策的初衷相悖,同时,从法律角度看,粮食直补资金不是一种承包收益,由承包方享有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首先,该粮食直补资金2020元不属于承包收益。我国《继承法》中关于“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是指公民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水面、果园以及各种工商业、服务业实体等,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即承包收益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前者诸如承包人投入后所得的产出,比如承包田里产出的稻谷,果树上的果实等等;后者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农户所得的粮食直补,它既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也不是依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故而该粮食直补资金2020元不属于承包收益,由原承包户享有该粮食直补资金没有法律依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套取国家补贴判多少年
视具体情况而定,套取国家补贴一般认定为诈骗罪,若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劳动关系确认中工伤认定前置条件解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裁判要旨存在转包关系或挂靠关系时发生工伤事故的,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建议此类案件不再将劳动关系确认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案情双鑫公司文峪矿区采矿四车间1222坑口系河南省灵宝市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公司)承包的劳务坑口,原告鑫茂公司将该坑口的部分采掘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王某跃。2008年11月,被告王某章受雇于王某跃从事井下通风、电工、安全员工作,并与王某跃约定其工资由王某跃支付。2014年6月3日,王某章向河南省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鑫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灵宝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王某章与鑫茂公司之间自2008年1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鑫茂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提讼,请求确认其与王某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判灵宝市人民经审理后判决原告鑫茂公司与被告王某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
1.鑫茂公司将采掘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王某跃,王某章的招用、报酬发放、劳动管理均不由鑫茂公司决定,鑫茂公司与王某章之间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并不能由此认定王某章与鑫茂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意见》)
第七条及2014年9月1日生效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存在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分别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有意见认为,既然已经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分别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应当确认劳动者与发包单位或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以方便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我们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由于此类案件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把确认劳动关系作为此类案件的必要前置条件。理由如下:
1.在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下,劳动者的招用、报酬发放、具体工作内容、解雇均不由发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决定,劳动者与发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共识。《人社部意见》
第七条、《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发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非必然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不能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推定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2.《规定》第三条
第二款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若确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和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排除了劳动者与实际雇主的雇佣关系,追偿权则无从谈起。
3.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包含范围较广,除工伤待遇外,还包括同工同酬、休息权、用工单位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各种权利,而《规定》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未规定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其他责任。若确认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与工伤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提出同工同酬、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等诉讼请求同样成立。另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同单位未受工伤的其他劳动者亦有可能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同工同酬、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等权利,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对当前的经济秩序会造成严重冲击。
4.由于发包方和被挂靠单位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劳动者一般都要经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和工伤待遇认定之诉,案件基本上都经历了两次从仲裁到二审的长期诉讼过程,给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带来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法规 > 套取粮补如何认定分析?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