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您的描述,房屋认购书上最后一条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甲方的条款属于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如果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如果该格式条款的内容不是法律规定以上禁止的内容,则该认购书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