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吸毒的,一般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