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要求承租人腾房,但若承租人拒绝腾房,出租人行使腾房权利还是应当慎重,如有不慎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比如对于营业中的商铺强行关门上锁,阻止营业,就可能导致承租人追偿停业损失。建议出租人收回房屋时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利:
首先,出租人要有合同解除权,且解除合同通知已送达承租人或者租赁合同期满终止,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不再续租;
其次,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出租人要求腾房时,最好能经过承租人的同意且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绝,最好采取全程公证退场的方式,或者采用全程录像方式,并请物业、居委会相关人员见证,还需要妥善保管房屋内的物品。
最后,合理合法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承租人腾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