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置房预留款:动拆迁时,以货币形式补偿,但是其中一部分要作为将来购买安置房的费用。所以这部分钱不会发给被拆迁户,而是预留着,也同样计算利息。将来购买安置房,多退少补。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动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各区、县自筹房源等情况,按照全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总量的一定比例,编制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所需房源列入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的,由项目所在区、县的有关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用房申请,经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筹供应房源。区、县动迁安置房供应计划的编制、用房申请及批准,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聚焦基地、综合平衡、统筹使用”的原则对差价实行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基地具体情况拟定使用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动迁安置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