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者退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1、卖方一房二卖,买方可以退房。一物之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互排斥的所有权,开发商一套房产签订两次买卖合同,必然会有一个买房人不可能实现购买目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退房、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同样的道理,在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开发商擅自将已售房产抵押。有的开发商由于资金短缺,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已售房产做了抵押登记。这样,开发商一旦不能按期还款,债权人就有权就抵押登记的房产实现担保债权。为防止购房者房、财两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按照该条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论是房屋交付前还是交付后,买受人均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里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须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据。
4、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至于“房屋质量”包括哪些方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又如何界定,该条没有详述。结合《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房屋质量除了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还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5、房屋误差面积过大。首先看双方合同对此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就视为误差过大。此时,购房人如不愿意按实际面积购买商品房,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6、延迟交房。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房验房,买受人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7、房屋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那么购房人就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人。
8、不能办理购房贷款。购房人一般选择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但是若因办不下担保贷款购房人付全款发生困难,当事人可以选择退房。这里办不下担保贷款的原因可能是卖方或卖方的资质不够,银行不同意放贷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不符合贷款条件等等。
9、变更房屋规划设计。购房合同订立后,卖方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二、退房后能否向开发商索赔对法律规定的退房情况,不要在合同中作相反约定;对自身非常关心的问题,一定要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出现问题时的退房权利。如,购房者特别关注小区内游泳池,通常情况游泳池修建的位置、大小并不构成退房条件,但如果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就可以将此作为退房条件;如果对于购房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可以请律师陪同购房。购房者能否要求赔偿,主要取决于退房原因。如果是因第6和8项原因导致的退房,购房者可以要求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而其他的退房原因,则可以主张同期的利息损失。商品房的买卖不同于其他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买卖,但商品可以退货,那商品房是不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退房呢,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那能不能向开发商索赔呢,如何索赔才比较好呢,这些问题可以请教专业的房产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办理退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