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关于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确认“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是获得生活费赔偿的条件,在审判中,我们对需要扶养的人必须确认其是否有劳动能力,是否有生活来源。而确认被扶养人是否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又是审判工作中的难题。
1、无劳动能力的确认。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是因残疾而无劳动能力,一部分是因年龄高而无劳动能力,前者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后者则很难确认,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被扶养人都作一下法医鉴定,即使作鉴定,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是一个难题。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是确定一个年龄界线,超过这个年龄界线的,在法律上视为无劳动能力。目前,大多数也在这样作,但各地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参照工人退休年龄,即男55周岁,女50周岁;有的参照干部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有的则一律按60周岁为界线,理由是最高院规定“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60周岁即是亨受扶养费的最低年龄。笔者赞同参照干部退休年龄为视为无劳动能力的相对年龄界线。
2、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确认。生活来源包括多方面,退休金、股份分红、存款及利息所得、房租收入、经营利益、子女赡养、承包收入等等,都属于生活来源。最高院规定的能够获得生活费赔偿的条件“无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子女赡养外无其他生活收入的情况。但现实生活中,绝对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少见的。比如一个农民,他有自己的口粮地或责任田,有自己的自留树或承包树,有时还要卖一些农副产品或土特产,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收入,如果机械的按照“无其他生活来源”来确定被扶养人的话,几乎没有人能够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所以在适用最高院该规定中,应当灵活掌握。对于具备下例条件的人应当确定为被扶养人:⑴虽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即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⑵收入不确定的。⑶只有土地的农民。⑷偶有经营收入的镇城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