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工商执法人员,对《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第九条(4)项:“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存有疑问,如果是受委托加工的企业加工产品要对外销售,还必须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吗如果还是只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构成了违法该规定意思是这样,受委托的企业仅负责产品的加工而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但如果受委托的企业还负责产品的销售的,则应当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如果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负责销售的,那么该企业就是实质上的生产销售方,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必须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