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多笔借款,怎么偿还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付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李某还款时,
第一笔借款已到期,第二笔借款没有到期,所以其偿还的应当是第一笔借款。
其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主债务、支付利息和费用等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因此,李某归还的两万元应当
首先抵充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