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摩托车后座搭载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八)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九)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三)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四)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