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中的一切财产不应当包括有争议的财产(房子)。遗嘱中的“一切财产”应当是属于被继承人名下的一切个人财产,没有权属争议。如果财产存在争议内容,该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有待查证。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尚不确定,权属存在争议,则不属于“一切财产”的范围。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