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