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您享受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医保待遇,且就医关系在本市。在2014医保年度内(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若您在享受待遇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需先个人承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500元,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00元,超过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您帐户内的历年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住院的个人自负部分,历年帐户资金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若发生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自费费用及分类自负费用需由个人另外承担。出院时,持医保卡在医院结算即可当场享受,无需事后报销。但若您在享受城保待遇期间,在外省市临时逗留时,仅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方可于医疗费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本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审核报销。若专程至外省市就医,或在外省市发生普通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