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五)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应以全部收入减去回购房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