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您好,针对分立后的债务纠纷如何处理,我国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针对您的情况,如果食品分立前并没有和你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哪家偿还,分立后的各个均应当对原食品分立前对你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债务。至于分立后内部对于原食品的债务承担所作的约定,由于没有与你,即债权人进行协商,所以其内部的约定对你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需具体咨询,欢迎来电或与律师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