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我国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二、作为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三、学校有权依据校规处分学生,直至开除;
四、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