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高级人民申请再审,高院在审查中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发回中院再审,是高院同意再审,征询申请人再审选择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再审案件可以由高院审理,也可以发回中院再审。《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