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是哪个法院审理
1、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对于业已生效之判决及裁定,确信存在不当或错误意见者,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对涉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亦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2、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原判决与裁定的执行应继续进行,不得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是谁提出的
关于再审的启动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法院的院长、上级法院、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检察院以及案件外的第三方。在现实中,各级各类的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对于本院已经依法作出且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如果发现其中确实存在偏差与错误,并认为这些错误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则应该将该情况上交给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然后做出相应的决策。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各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也有权进行审查后提出再审申请或者命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进行审查后,如发现其确有错误,亦有权进行提审或者发回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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