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探望权表面看是赋予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实质是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更好成长角度出发,立法才在婚姻法修改时新增加的该项制度。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本义。人民关于探望权问题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不过,该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方式,仅包括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一些拘留、罚款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不能仅为满足当事人探望孩子的愿望而采取诸如强行将孩子带走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自由、健康精神状态有严重影响的生硬、粗暴的方式和手段,否则会对孩子成长不利,与立法初衷相悖。